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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频现"落难骑友"乞讨 记者跟踪:收入不菲

2014-10-22 14:18| 发布者: 驴友网官网| 查看: 136| 评论: 0
摘要: 几天来,扬州市一些路口出现一些陌生面孔,向广大车主索要“救济金”。他们一身“正规”装备,自称是骑行者,因肚子饿没有钱买吃的,所以才在路边举牌求助。这些骑行者为何这几天都留在本市,向车主“要钱”呢?昨天 ...
几天来,扬州市一些路口出现一些陌生面孔,向广大车主索要“救济金”。他们一身“正规”装备,自称是骑行者,因肚子饿没有钱买吃的,所以才在路边举牌求助。这些骑行者为何这几天都留在本市,向车主“要钱”呢?昨天,本报记者一路跟踪,揭开这些所谓的“骑行者”的真面目。

 
图为路边乞讨的“骑行者”和他们的求助牌 记者 羌伊然 海峰 文/图
图为路边乞讨的“骑行者”和他们的求助牌 记者 羌伊然 海峰 文/图
  市民好心相助,却发现被“善良”骗了
  高女士是我市一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前天,高女士在路过文昌西路时,看到三名穿着正规骑行装备的男子,站在文昌西路与国展路交叉路口,其中一名男子双手高举求助牌子。
  当时,高女士已经开车从国展路转弯进入文昌路,忙掉头了解情况。“骑行途中有难,太饿了,请求几十元吃饭和路上备用。”几名男子说。高女士决定帮助他们,将身上仅剩的50元“赠予”了这三人。旁边一路过男子也掏出一百元和一包中华烟,送给了他们。
  “你被骗了”、“我也曾被这些人骗过”当天晚上,高女士将自己所看到的情况,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出来。很多好友回复认为高女士遇到了骗子。高女士当时还不相信。
  然而,昨天上午9点,高女士路过文昌路与润扬路交叉路口,看到跟昨天装备一样的三名男子还站在润扬路与文昌路交叉路口,仍旧举着求助牌子。高女士这才如梦初醒。
  记者跟踪观察,“骑行者”乞讨收入不菲
  为了查明真相,高女士将车停到附近一办公楼后,就悄悄来到三名男子附近,观察他们的活动。经过一个小时的观察,高女士统计发现,有数名车主向他们伸出了援助之手,金额达数百元。
  10点05分,高女士随即拨打了本报记者电话。本报记者随即前往现场。在乘坐高女士车时,记者拿出手机试图拍照,但三名男子的警惕性很高,见有人拍照,立即停止求助,“闪”到了一边。为了不打草惊蛇,记者向左拐进入润扬西路。随后,本报记者和高女士徒步来到三名男子停留地点。记者注意到,三名男子一身骑行者打扮,其中一名手举牌子的男子站在路边,向进入左转弯等待区的车主求助。这些车主也纷纷伸出了援助之手。
  这三名男子到底是何身份?本报记者随即拨打了邗江公安局新盛派出所的电话。
  警察现场调查,三名“骑行者”漏洞百出
  接到报警后,新盛派出所的民警在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民警要求三名男子出示各自的身份证。民警发现,三名男子均为贵州人,年龄都在30岁左右。
  “我们是一个月前,从贵州出发的。”其中一名骑行者向记者解释道,他们是骑行者,遇到了困难,才在路边求助的。“你们在扬州一呆就是几天,一个月前从贵州出发到扬州,这时间上有点来不及吧。”记者问道,对此,三名男子默不作声。
  “我们一行7个人,之所以求助,是因为有一名同伴在杭州受伤,需要钱治疗。”其中一名男子又解释道,称来扬州的一共六个人。“在杭州受伤,你们抛下同伴,来扬州求助,有点不合常理。”记者反驳道。三名男子再次沉默了。
  “你们牌子上不是说饿了,怎么包里有这么多吃的。”打开其中一名男子的随行包,记者看到,包里面放了一大包大饼以及数包小面包。三名男子又一次无言以对。
  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处警民警对三名男子进行了教育,并让其离开。
  记者继续跟踪,三人仍在寻找目标“求助”
  三名男子会就此改过自新吗?10点30分,三名男子骑车离开,本报记者随即驱车一路跟踪。
  在润扬路与翠岗路交叉路口,记者注意到,三名男子将车停在了路边,观察路口的交通情况。30分钟后掉头,从翠岗路向东驶去。11点50分左右,在扬子江路与杨柳青路交叉口南侧,三名男子在确认周围环境不错后,停下车子,举起牌子,开始了接下来的“工作”。 在整个跟踪调查中,记者发现,三名男子选择的地点比较讲究,一般选择车速较缓,私家车较多的地方,特别是在道口个有左转弯等待区的地方,更容易成为这些人求助的地点。
  民警表示,经过现场调查,警方暂没发现三人犯罪证据,所以暂时不好对三人采取措施。
  昨天,记者采访扬州木马轮单车俱乐部负责人汪奎,他当即对“落难骑友”行为予以否定,“结合照片和现场行为,我认为,他们是真的骑行到了扬州,但目的只有一个—圈钱。”
  律师说法:处于监管盲区 是否构成诈骗难界定
  就这种骑行骗术,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强表示,他也是第一次听说。“在法律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务的行为,构成诈骗。如果说,公安搜集的证据能证明他们的行为符合这些特征,那么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进行治安处罚。如果说,诈骗金额达到4000元以上,可以按照刑法第266条追究诈骗者刑事责任。”陈强对记者说,“但结合实际情况看,这种情况存在监管盲区。首先,给钱的人不固定,流动量大,且都是自发自愿的行为;其次,乞讨者必须本身交待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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