漂流是一项有风险的休闲方式,湘潭的谭女士参加单位组织的漂流活动,却因同船乘客摔倒连累出事,导致八级伤残。更令她气愤的是,出事后多方索赔竟无人受理,她一纸诉状将这些相关部门诉至法庭 漂流风险极大,景区应做好安全措施。 本报11月11日讯 湘潭县某医药公司员工谭女士在单位的组织下到宁乡玩漂流,不想单位的这项福利却让她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谭女士在漂流过程中摔下船造成八级伤残。更让谭女士意外的是,她花了十几万的医药费却无处索赔,无奈之下她将医药公司、旅行社、漂流公司、株洲一保险公司及湘潭一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今日,湘潭县法院一审判决,漂流公司承担35%的赔偿责任,旅行社及株洲一保险公司担责35%,谭女士自己担责30%。 事由 随单位漂流,造成八级伤残 2012年8月8日,湘潭县某医药公司出资组织包括谭女士在内的员工参加旅游活动,谭女士与姗姗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 8月11日,姗姗旅行社将谭女士等人送至宁乡某漂流公司经营的漂流项目景区,导游告知了漂流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在漂流过程中,因同船游客章某摔下了船,船体失去平衡后,谭女士也摔下船。岸边的漂流公司人员先后将两人拉上岸,谭女士右手受伤,后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事故造成谭女士经济损失达185039元。 此前姗姗旅行社在株洲一保险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同时,旅行社作为投保人,以谭女士等人为被保险人在湘潭一保险公司投保了旅游安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庭审 漂流公司和旅行社失职 法院审理认为,谭女士在姗姗旅行社的安排下参加宁乡某漂流公司的漂流活动,服从两公司的指挥和管理,没有违规情形。 姗姗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宁乡某漂流公司作为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在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事先充分说明或者特别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有效措施。但宁乡某漂流公司并未尽到警示、告知义务,更没有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姗姗旅行社虽作了必要提示,但安全保障义务不完全,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谭女士作为成年人,在导游告知漂流的注意事项后,应当知道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应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谭女士自身存在过错,可以减轻姗姗旅行社和漂流公司的责任。 焦点 组织她去的单位为何没责任? 结合案情,法院酌情认定,姗姗旅行社、宁乡某漂流公司对谭女士的损害后果各承担35%的责任,即各赔偿64763元。姗姗旅行社赔偿部分,其中59513元由株洲一保险公司赔付。 因活动过程的组织、安排均不是医药公司负责,在漂流过程中医药公司对谭女士没有安全保障义务,对其损害后果也没有过错,医药公司对谭女士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该案是侵权纠纷,保险公司非侵权人,故对谭女士要求湘潭一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谭女士根据姗姗旅行社与湘潭一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而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可另案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