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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资讯] 14岁驴友意外身亡 二审昨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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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户外 发表于 2014-6-24 22:3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驴友意外身亡,家人状告活动组织者和参与穿越活动的14名驴友及发布活动网站所属的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诸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44451.28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罗湖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昨日,此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驴友参加穿越活动意外身亡

        2012年4月清明假期来临之前,驴友小陈通过“海角户外”网站以“开不了口”的网名报名参加由被告潘某某以网名“阿潘”发帖发起的“穿越”活动。2012年4月3日,潘某某、陈某某等14名驴友与小陈一起参与了上述户外穿越活动。在穿越过程中,小陈与其他同行人员失去联系,潘某某在打其手机未能取得联系后,以为其自行返回,带队继续前行。

        2012年4月5日,潘某某在发现小陈未返回后报警。之后,深圳市公安局坪山派出所在马峦山红花岭水库附近的草丛中发现小陈遗体。事故发生后,小陈的父母认为,活动组织者在当天发现小陈失踪后,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导致小陈没有及时得到救助,遂将其告上法庭,索赔30余万元。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陈的父母又向法院申请追加另外参与活动13名驴友和发布活动网站所属的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要求诸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44451.28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事故发生后,被告潘某某的朋友刘某某发起了网上捐款活动,包括被告潘某某在内的诸被告和网友共募捐了款项计51952元,已支付给原告。

        法院一审判决活动组织者无过错

        罗湖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自助式户外运动所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本案所涉户外穿越活动并不具有营利性质,组织者并没有从中获取利润。因此,本案户外运动的组织者所应当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较低,并且只应承担过错责任。

        本案被告潘某某作为活动的发起人和组织者,对活动时间、地点、路线、行程所进行的安排,并无不当,作为组织者对参与者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小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了解户外运动所具有的风险,并独立承担因此所造成的后果。本案事故所受损害的发生,原因在于自助式户外运动本身所具有的风险及自身身体状况所致,被告潘某某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陈某某等13人作为活动的参与者,对小陈的死亡后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被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活动计划发布网站的经营者,并未从活动本身营利,亦未参与本次自助式户外运动的组织、实施,故其对该活动中所产生的损害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认为参与穿越的14名驴友都应担责

        此案昨日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上诉人表示,AA制自助式户外运动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各被告约伴同行进入荒无人烟的地带,目的就是在不可预知的情况下,队员之间可以相互照应,实际上相互之间形成一种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本案14名被上诉人都应担责。

        此次户外穿越的组织者潘某某的代理律师表示,本次活动为AA制自助式户外运动,组织者在其中没有赚取任何利润。此外,在活动开展期间,潘某某将活动路线、时间等均已安排妥当,没有出现明显重大过错。小陈不幸身亡是由于自身原因导致,非环境因素引起,因此潘某某对此不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其他13位被上诉人则表示,自己并非通过“海角户外”网站报名参与此次活动,因此并非与小陈约伴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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