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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解读机动车驾驶证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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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海 发表于 2016-3-30 16:52: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将于201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那么,新旧部令相比到底有哪些变化,又会对广大驾驶人朋友带来哪些影响呢?带着此问题,日前,记者采访了大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处处长宋斌,他表示,新部令在交通违法记分方面没有发生变化,宋斌将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的变化情况归纳成几大亮点,并结合实例,进行了解读。

  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亮点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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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放宽了残障人士的驾车条件

  新部令对残疾驾驶人身体条件限制作出了较大修改。新部令对原部令的第十二条第二款进行了修改。此项修改,既满足了单眼视力障碍驾驶人的生活出行要求,又从安全角度出发,不允许申请大型车驾驶证。同时,对任意一只手的手掌缺失,只要另一只手拇指和另外两指健全,就可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即C5驾驶证。

  ●放开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异地申领、审验的限制

  新部令对原部令的第十四条进行了修改。此项修改,打破了原来对驾驶人的地域限制,允许所有驾驶人异地补换证和审验驾驶证,提交身体证明,大大方便了群众。

  ●有力管控境外驾驶证换领“速成”现象

  新部令在原部令第三十四条上新增了第二款。即:内地居民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取得该机动车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者地区连续居留不足三个月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从立法层面彻底解决境外学习驾驶的“速成”问题,新部令要求内地居民取得境外驾驶证的时间要在三个月的时间段之内,且三个月的时间必须是连续的。

  ●对实习驾驶员的要求更加严格

  新部令对原部令的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进行了修改。此项修订,(将原部令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修改为“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对实习期驾驶人的要求更加严格,只要是在实习期内发生的交通违法,无论什么时间处理,记满12分都会被注销驾驶证。

  ●每年提交身体证明年龄调整为70周岁

  新部令在原部令第七十七条上增加一款新内容。此项修改将驾驶人每年提交身体证明时间延迟到70周岁,而且,70周岁以上驾驶人及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只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不需要再进行考试,就可恢复驾驶资格。

  ●驾驶证降级的恢复程序更加细化和人性化

  新部令对原部令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进行了修改。在此项修改中,新部令不但细化了驾驶证降级的恢复程序,而且,还规定了“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只需要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即可,也就是说,降级注销后重新申领驾驶证的间隔时间缩短为1年。

  ●统一了车管所软件服务平台

  新部令在第一章总则中新增了第七条。此项内容的增加主要包含两层含义,即:1、互联网平台的数据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2、互联网身份认证与窗口提交申请效力相同。此项内容的新增,进一步优化了考试组织,实现了考试全程公开公正。

  ●降低了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学生申请驾驶证的准入年龄

  新部令在原部令第十二条第一项新增了第七款内容。此项修改,大大降低了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专业驾驶人的准入年龄,即,大客车驾驶证的申请年龄由26周岁降至20周岁,牵引车驾驶证的年龄由24周岁降至20周岁。

  ●增加了驾驶证自学直考

  尽管辽宁省不在全国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范围内,但也向大家作一个解读。

  新部令新增了第二十三条。即:实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的地方,申请人可以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机动车,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技能,按照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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