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籍男子田某某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在洞头县公安局治安缉查大队“警灯工程”执勤点被民警查获,田某某被该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同时收缴其两把非法携带的管制刀具。
7月9日8时40分许,洞头县公安局治安缉查大队执勤人员在对一辆号牌为浙C359**的白色长城牌越野车进行出城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田某某(男,31岁,江西省瑞昌市人)携带大量野营装备。民警对其车辆进行仔细的检查,在其驾驶座的脚垫上发现一把折叠刀。随后,民警又在其车的后备箱垫子下发现一把黑色军刀,经鉴定该两把刀均系管制刀具。
经了解,该田某系一名名副其实的“驴友”,车上携带齐全的野营装备,经常与其他“驴友”到野外露营,所以购买了两把刀具作为防身之用,但不管出于何种目的,一旦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就妨害了公共安全,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影响,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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