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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驴友约伴漂流不幸溺亡 家属状告同伴索赔11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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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团 发表于 2014-1-14 00: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2013年7月20日,温州驴友梅女士等10人相约结伴,到青田县滩坑电站坝下小溪漂流,结果,半道上出了意外。大家乘坐的橡皮艇,被湍急的水流打翻,梅女士溺水身亡。

    梅女士的家属认为,其他9名同伴对梅女士的死亡结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将其余9名同伴一并告到鹿城法院,索赔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98310.2元。

    2014年 1月6日,温州鹿城区法院开审此案。

    “老驴”参加QQ群活动

    约伴漂流溺亡

    40多岁的温州梅女士算是个“老驴”了,这几年常参加网友组织的户外活动,包括山地探险和溯溪等。2013年5月份,还参加过一支户外队伍的“瀑降”,即从瀑布顶端扔下绳索,顺瀑而降寻找下脚点的一种探险方式。

    2013年7月17日,网友瞿某在户外活动QQ群中,发出去青田县滩坑电站坝下小溪漂流的公告。网友张某邀请梅女士加入QQ群并参与这次漂流活动。梅女士报名参加了。

    7月20日上早上8点,参加这次漂流活动的瞿某、张A某、张B某、唐某、叶某、王某、吕某、刘某、黄某和梅女士,开两辆车,到达青田县巨浦乡大桥位置。

    活动用的两条皮划艇,分别由张A某、张B某提供。参加的10个人每人也都戴了头盔,还穿了救生衣。每5人乘一辆皮划艇,梅女士与瞿某、张A某、唐某、叶某同乘一条皮划艇,由瞿某、张A某分别控制船头船尾。

    当天下午1点左右,梅女士乘坐的皮划艇经过青田县仁宫乡钓滩村水域,这里河道较窄水流湍急,意外就在这时发生:

    梅女士坐的皮划艇先是被湍急的激流打翻,5人全落水,其中4人被激流冲出去,游向岸边,而梅女士却被扣在了艇内,而艇被卡在了下游一个X形铁架下。原本,有点水性的梅女士可以挣脱,未料,救生衣又被钩住,她一时无法从水中脱身。

    “看到她落水后,我就跳下去施救,可当时水流湍急,人都被冲走了,大概用了10来分钟,才游到她的落水点。”张A某说,发现梅女士被困,队员立即施救,被救起后,人已不行了。当地警方下午1点29分接警后,立即组织救援,但梅女士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家属和驴友

    庭上各执一词

    参加漂流出去玩,原本是开心的事,谁知传来梅女士遭意外的噩耗。梅的家人无法接受事实,认为,张A某等9名驴友没经过专业培训操作皮划艇,是因瞿某、张A某操作不当造成皮划艇侧翻。

    事发地沿途有很多警示牌,警示群众不得到河道游泳或从事其他活动,但这9人明知警示牌的内容,仍组织梅女士在河道中漂流,过于轻信导致危害发生。

    她的家属认为,这9名驴友是有过错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梅女士家属的说法,9名驴友表示很不解。他们将梅女士的QQ聊天记录提交到法庭,证明梅女士多次参加户外潜水、漂流、速降、穿越等活动,认为,梅女士作为一个长期从事漂流攀登穿越的户外运动爱好者,应当意识到这种户外活动的危险性。

    正因知道户外活动具有危险性,梅女士投保了意外人身保险,且保险公司已向其家属支付了理赔款。当天参加活动的所有人都戴了头盔、救生圈等户外漂流等必须具备的安全措施。

    活动组织者瞿某表示,他们是通过QQ群发布公告的,整个活动都是自愿报名参加的,所有活动都是非盈利性的,没收任何费用。虽然梅女士的死亡他们感到很惋惜,但作为一名成年人,梅女士应自行担责。他们对梅女士的死亡结果不存在过错,更谈不上侵权。

    法庭上,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及赔偿金额是否合法合理展开激辩,9名驴友不同意调解,鹿城法院将择期对本案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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